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6077号
申请人:上海纵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才,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茝装饰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纵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茝装饰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1,9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茝装饰设计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1,9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职**
书 记 员 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