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南京溧水众航苗木专业合作社、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8969号
申请人:南京溧水众航苗木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117MA1PCT4A3B,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孔家村山下村。
责任人:吴金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3971A,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平陵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庆。
申请人南京溧水众航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53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5553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53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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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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