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等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3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力强,江苏时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怡婷,江苏时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家豪,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原审第三人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40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在收到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能缴纳上诉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于同日提出了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撤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40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
四、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负担1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负担,退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德升
审 判 员 顾 洋
审 判 员 曾 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叶 健
书 记 员 姚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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