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82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旧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桑多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82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或桑多庆的银行存款4393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