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与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8166号
原告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软件评测中心)与被告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凤凰通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软件评测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赛迪凤凰通信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软件评测中心与赛迪凤凰通信公司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签订的《赛迪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虽然软件评测中心未提供2017年之前与赛迪凤凰通信公司签订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根据软件评测中心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软件评测中心与赛迪凤凰通信公司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7年期间存在事实房屋租赁关系,赛迪凤凰通信公司应按约定向软件评测中心交纳相应租金及使用费。在租赁使用房屋期间,赛迪凤凰通信公司未按约定交纳相关房屋租金及相应费用,赛迪凤凰通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软件评测中心起诉主张赛迪凤凰通信公司支付2014年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以及2019年的房屋租金821250元,2014年至2015年的物业费219000元、通讯费46637.9元、电费36884.79元及2020年10月15日以后上述欠款的违约金或逾期付款利息,请求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赛迪凤凰通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0年下半年起,软件评测中心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16层部分房屋交付赛迪凤凰通信公司用于注册公司及实际办公使用。2017年至2019年期间,软件评测中心(甲方,出租方)与赛迪凤凰通信公司(乙方,承租方)分别签订三份《赛迪大厦房屋租赁合同》,三份合同就租赁房屋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租赁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房屋的返还、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分别进行了约定。其中部分共同约定内容为: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于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第16层,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用途为写字楼;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办公使用。甲方每季度向乙方发放房租收缴明细单,乙方应于签收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当期租金。乙方所付租金,已包括房租费、水费、照明用电费、空调、采暖费,不包括电话费、网络端口费以及设备用电费等单项费用。该部分费用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每逾期一日,按未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日万分之4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2017年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12个月,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租赁房屋有偿使用费为2.5元/日/建筑平米,每季度为45625元,合同总额为182500元。在2018年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12个月,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租赁房屋有偿使用费为2.5元/日/建筑平米,每季度为45625元,合同总额为91250元。在2019年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12个月,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租赁房屋有偿使用费为2.5元/日/建筑平米,每季度为45625元,合同总额为182500元。租赁使用期间,因赛迪凤凰通信公司欠付部分房租、物业费、通讯费及电费,软件评测中心与赛迪凤凰通信公司产生纠纷。 本案庭审中,软件评测中心就诉讼请求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赛迪大厦物业管理合同》、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工商公示信息、《延长减免房租和物业费的签报》、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赛迪大厦房屋租赁合同》、2018年《赛迪大厦房屋租赁合同》、2019年《赛迪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已付租金、通讯费、电费凭证,《催款通知书》、《签收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赛迪凤凰通信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经核实,本院对软件评测中心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一、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二〇一四年至二〇一七年上半年及二〇一九年房屋租金共计八十二万一千二百五十元,二〇一四年至二〇一五年的物业费共计二十一万九千元、通讯费四万六千六百三十七元九角、电费三万六千八百八十四元七角九分。 二、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欠款十八万二千五百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给付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自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项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欠款九十四万一千二百七十二元六角九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自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项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已预付,由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九百一十四元,由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宇军
人民陪审员 李绥奇 人民陪审员 李蜀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