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信诚众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5300号
原告:安徽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邵丽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龙,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信诚众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北路南六巷48号。
法定代表人:魏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安徽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信诚众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安徽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394.28元),由原告安徽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369.2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安徽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玉苏普江·伊卜拉依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知   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