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02民初6972号
原告:安徽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长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291元,减半收取计6645.50元,由原告安徽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邝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