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军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庆。
被执行人: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醒聪。
关于东莞市军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3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如下:一、解除原告东莞市军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被告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军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清偿之日止);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诉讼费13800元,由被告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3800元)。权利人东莞市军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12538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另,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国土、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廷科
审判员 张少琼
审判员 余学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温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