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军融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军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异118号
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广东军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溢园街1号3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P3TB7D。
法定代表人:陈庆。
原案被执行人: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12M2J6J。
法定代表人:李醒聪。
原案案外人:李醒聪,男,汉族,1981年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案案外人:黄庆伟,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山川亭16号。
本院在执行广东军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东军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请求追加李醒聪、黄庆伟为(2020)粤1303执6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广东军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以下异议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李醒聪、黄庆伟为(2020)粤1303执6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执行案件承担责任。
事实和理由:关于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军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2020)粤1303执672号。贵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据申请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股东为李醒聪及黄庆伟,其中李醒聪认缴出资60万元,黄庆伟认缴出资240万元,两股东认缴的出资的时间均为2030年12月31日前,截止目前为止,李醒聪、黄庆伟并未实际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李醒聪、黄庆伟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并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追加两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
异议人为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申请执行人新营业执照、申请执行人《核准变更登记书》(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证复印件;二、被执行人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①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②公司章程。证明:证明被执行人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股东为李醒聪及黄庆伟,其中李醒聪认缴出资60万元,黄庆伟认缴出资240万元,两股东认缴的出资的时间均为2030年12月31日前,截止目前为止,李醒聪、黄庆伟并未实际出资的事实。三、(2020)粤1303执672号执行裁定书。证明:证明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军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0)粤1303执672号执行案件,贵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事实。四、两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粤1303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如下:一、解除原告东莞市军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被告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军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清偿之日止);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诉讼费13800元,由被告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3800元)。权利人东莞市军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1303执672号。因“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粤1303执6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阅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内档信息,查明原案被执行人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李醒聪、黄庆伟为原案被执行人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60万、240万元;实缴出资截止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未发现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醒聪、黄庆伟二位股东已按照认缴额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原案被执行人惠州市百盛联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醒聪、黄庆伟二位股东没有按照认缴额足额缴纳出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异议人广东军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加李醒聪、黄庆伟为(2020)粤1303执672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李醒聪、黄庆伟为(2020)粤1303执672号案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黄智聪
人民陪审员  刘笑天
人民陪审员  程红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易紫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