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军融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军融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33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军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溢园路1号3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军融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22)粤197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041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债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账户085e××××78bf@wx.tenpay.com,冻结期限从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24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湘J9××**号牌汽车,查封期限从2022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该车辆未实物扣押暂不能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339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恒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