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善水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某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善水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3286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万金塔乡陈家屯村12社。
法定代表人:高希成。
被告:新疆善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加工区5号路4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建东。
原告吉林省***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善水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吉林省***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0元,减半收取计327.50元,保全费362.00元,由原告吉林省***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