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04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86764-3,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水界山村。
法定代表人余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1004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庄 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伟明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