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04执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86764-3,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水界山村。
法定代表人余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皖1004执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9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该案进行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歙县XXXXXX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庄 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伟明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