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04执97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86764-3,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水界山村。
法定代表人余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004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9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庄 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常伟明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