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4执恢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86764-3,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水界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皖1004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10000元,未执行到位货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10000元。
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反馈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结果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黄山绿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1004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