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财保164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谷步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惠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惠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200万元,并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惠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缪晓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