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4027号之一
原告:新疆惠文网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浦江街85号和合苑小区1号楼113号。
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烁臻,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宝茉,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佳鑫瑞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22层A座22B。
法定代表人:张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萍,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惠文网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佳鑫瑞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惠文网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惠文网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4.2元,因原告将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故本院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受理费,由原告新疆惠文网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交1,337.1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新疆惠文网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潘振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