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3606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伟,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丽,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惠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554号南梁坡社区办公楼4层。
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烁臻,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皓天,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惠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