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惠文网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惠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3606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伟,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丽,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惠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554号南梁坡社区办公楼4层。

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烁臻,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皓天,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惠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