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执1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0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2016)云01执1177号一案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昆明阳光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且将其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并根据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先后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法处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执11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兆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