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油田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扬州市油田金达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12民初1041号
原告王汝宏。
委托代理人经成莲,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盛。
被告扬州市油田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业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志远,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荣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清月,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汝宏与被告姚盛、扬州市油田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汝宏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汝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汝宏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