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民初5293号
原告:李桂香,女,1940年8月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童小军,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仁红,男,1969年9月15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扬州市油田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苏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顾业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邗江区新港名城花园(沿街商业房)。
负责人:王久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文,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桂香诉被告陈仁红、扬州市油田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李桂香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桂香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月榕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