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油田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油田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民初3284号
原告:王小东,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学、陶亮亮,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油田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苏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顾业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中强、张燕菁,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翟年生,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第三人:泰州飞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唐元村唐北组。
法定代表人:乔长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小东与被告扬州市油田金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翟年生、泰州飞鹿物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小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小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书俊
人民陪审员  赵奎璧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