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油田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扬州市油田金达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239号
原告:李桂香,女,194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童小军、许晓荣,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仁红,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扬州市油田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苏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顾业成。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新港名城花园(沿街商业房)。
负责人:王久春。
原告李桂香与被告陈仁红、扬州市油田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李桂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桂香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