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杭西商初字第1100-1号
原告:杭州三建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巧珍。
委托代理人:许利侠。
委托代理人:王群。
被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明。
被告:姚国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建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姚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建物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建物资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三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4元、减半收取54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合计9682元,由原告杭州三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 忠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