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502民初00495号
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1757号中兴大厦1101室-1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萧萧,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文良,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
法定代表人:余良军
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大奇山路影城嘉园1幢S301室。
代表人:莫曙光。
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安路53号紫荆会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胡遥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费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