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91民初354号之二
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09137859K。
法定代表人:朱伟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鹏,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桐,住所地桐庐县城大奇山**影城嘉园****信用代码9133012258321857X5。
法定代表人:莫曙光,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13301221435917339。
法定代表人:余良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939.5元,由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俊骏
人民陪审员 陈茹新
人民陪审员 谈桂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佳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