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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91民初6118号
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11号5幢1层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09137859K。
法定代表人:朱伟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鹏,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
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瑜岚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汤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