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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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 |
案号:(2008)滨民二初字第4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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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承办人:刘清、吕虹 |
打印日期:2008-1-22 |
打印份数:10 |
原告杭州江南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工业园区聚工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明,董事长。
原告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车站。
法定代表人朱伟明,董事长。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延峰,浙江亚细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良。
原告杭州江南管桩有限公司、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杭州江南管桩有限公司、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江南管桩有限公司、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江南管桩有限公司、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393元,由原告杭州江南管桩有限公司、杭州江南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清
二○○八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