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332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与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奎机械化拆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5332号
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路**。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中奎机械化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十大家村井南路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奎机械化拆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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