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迁长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民终3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东,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0282000097885,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长江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1322000049624,住所地沭阳县天津路东侧建陵商都小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詹碎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迁长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胡民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减半收取118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亚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朱海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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