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22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市长江置业有限公,住所地沭阳县天津路**侧建陵商都小区售楼部部。
法定代表人詹碎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震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