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2执59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力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337580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伟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劳人仲案字(2016)第98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伟力公司应向**来支付223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劳人仲案字(2016)第985号仲裁调解书,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282执3625号,同年11月8日本院作出裁定,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持同一生效法律文书,重复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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