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2执恢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生,住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力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337580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伟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宜徐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伟力公司未自觉履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宜徐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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