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正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02民初796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京口区江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伟,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月丰,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路**号香水湾**幢**。

法定代表人:苏士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云,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正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施正星

人民陪审员  侯慧明

人民陪审员  雎开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