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02民初796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京口区江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伟,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月丰,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路**号香水湾**幢**。
法定代表人:苏士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云,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正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施正星
人民陪审员 侯慧明
人民陪审员 雎开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