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真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2019)陕0103民初15117号

 

原告:***真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是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贺修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汉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真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真机械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真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真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534元,减半收取 226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曹旭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

 

 

            孟 娇

              邱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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