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5117号
原告:***真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是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贺修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汉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真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真机械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真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真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534元,减半收取 226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曹旭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孟 娇
书 记 员 邱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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