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堑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堑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金渠镇大桥口。
法定代表人:孙海龙,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贺修军,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堑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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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梅   宏   枝
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方   亦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