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187号
原告:陕西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十八号**国际城四号楼一单元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
法定代表人:**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街道办事处金川社区育才西路1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QGK4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陕西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754元,由原告陕西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雪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