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927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被执行人:陕西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十八号**国际城四号楼一单元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1148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927民初61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06235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71.75元;案件申请费299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23)陕0927民初61号调解书于2024年1月30日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