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丰古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新化县清凉山农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2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
负责人卢云富,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化县清凉山农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陈念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泽班,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高宗平,男,194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高宗平、杨建华、李泽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0日作出(2019)湘132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
2020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高宗平、杨建华、李泽班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6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高宗平、杨建华、李泽班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5月28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02万元,尚有47.02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人献
审 判 员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均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电新
书 记 员 唐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