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430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管委会观背村甘家自然村320国道边南面耕地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990394326。
负责人:朱爱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毛,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三江镇三江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14537813。
法定代表人:叶伟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明,系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宗澄东,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宗澄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赣0112民初430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余 巍
人民陪审员 滕 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