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430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管委会观背村甘家自然村320国道边南面耕地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990394326。
负责人:朱爱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毛,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三江镇三江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14537813。
法定代表人:叶伟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明,系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936010000000471)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余 巍
人民陪审员 滕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