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丰古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三江镇三江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叶伟平。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13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12月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截至2019年6月24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并已由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1082执13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章维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屈哲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