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丰古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4民初3341号
原告:***,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县三江镇三江大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14537813。
法定代表人:叶伟平。
原告***诉被告***、江西九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计2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开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朱泽佳
书记员梁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