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23执102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桥东村4组。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闵云书(曾用名闵运书),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农兴路金龙小区2号楼一单元6楼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闵云书、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终1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1×××99账户内存款12202.13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