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23执10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
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盐业公司家属楼旁1栋50室。
被执行人:闵云书(曾用名闵运书),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农兴路金龙小区2号楼一单元6楼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闵云书、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6×××34账户内存款134036.1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
商银行26×××34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