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9执保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
被申请人: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
负责人:雷雨军,系该公司法人代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城支行的账户中xxxxxxxxxxxxxx********及其他金融账户中存款4151150元,现因被申请人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支付申请人***相关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城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x********及其他金融账户中的存款4151150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清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