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9财保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01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
被申请人: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
负责人:雷雨军,系该公司法人代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城支行的账户中27101121012010000XXXXX中的存款4151150元,并提出如该账户余额不足,申请对被申请人其他金融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4151150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城支行的账户中27101121012010000XXXXX中的存款4151150元及其他金融账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城支行的账户中27101121012010000XXXXX中的存款4151150元,并对被申请人其他金融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4151150元。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清 明
二○二0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海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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