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神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遂宁市宏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春神马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903执111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宏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神马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遂宁市宏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春神马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春神马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4.80元,现因被执行人长春神马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春神马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47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苏 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