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科美都市景观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21号529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粤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科美都市景观规划有限公司(下称科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30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粤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3)粤0104民初3026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科美公司承包了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广州天鹅湾二期景观设计工程,双方签订了《景观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并不涉及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行为,不属于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情形,故粤泰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被告粤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该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粤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粤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