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5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祥云绿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中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之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临证执字第01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祥云绿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4900000元,利息29620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338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未找到被执行人陕西祥云绿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祥云绿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15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